一、古建筑施工基本要求與內容
1、打入式預制樁符合下列條件要求之一時,應采用高應變法進行試打樁的打樁過程監測:
1)控制打樁過程中的樁身應力和監測錘擊能量傳遞比;
2)選擇沉樁設備和確定工藝參數;
3)選擇樁長和樁端持力層。
在相同施工工藝和相近地質條件下,試打樁數量不應少于3根。試打樁與打樁監控應按JGJ106的有關規定進行。
2、古建筑施工工藝相同、地質條件相近,施工中無擠土效應設計等級為乙、丙級的樁基可采用高應變法進行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檢測。試驗應由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承擔。
3、當有本地區相近條件的靜動對比驗證資料時,高應變法也可作為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中規定條件時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檢測的補充。
4、驗收檢測抽檢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于5根。
5、檢測時應記錄錘重、貫入度,應填寫基樁高應變法檢測記錄。
6、檢測前的休止時間應符合JGJ106的有關規定。
7、應填寫基樁高應變法檢測報告。
二、核查辦法
1、核查試驗是否由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承擔。
2、核查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征值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3、核查檢測報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高應變法的儀器設備、現場檢測、檢測數據分析與判定應按JGJ106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古建筑施工核定原則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項目核定為“不符合要求”:
1、出具檢測報告的單位無相應檢測資質。
2、單位工程無相應檢測報告或檢測數量不足。
3、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征值不滿足設計要求,又未采取補強措施。
4、檢測報告無力與速度的實測信號曲線。
5、檢測報告無錘重、實測貫入度記錄、樁身波速值和Jc值。
6、采用實測曲線擬合法判定樁承載力,其檢測報告無各單元樁土模型參數、擬合曲線、土阻力沿樁身分布圖。
7、檢測報告內容不符合規定或結論不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