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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古建筑修繕原則的理解與把握

作者:東方晨光  發布時間:2014-08-06 11:38:56

 一、關于古建筑的文物價值

       我們保護古建筑,主要是保護它的文物價值,即保護它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這些價值是通過現存的古建筑實體體現出來的。因此,保護古建筑的根本就是要保護現存的古建筑實體,具體地說,就是要保護該建筑的形制、結構法式、構件質地以及制作工藝。任何一個古建筑一經破壞就不可能重建,它的文物價值也就隨之消失。
目前,在古建筑維修中往往對其所具有的文物價值認識不足,常有任意更換構件,彩繪一新、甚至改變建筑物原有的形制、結構等現象發生,從而造成對文物的破壞,這種破壞稱之為保護性破壞。究其原因有如下幾種:(1)把文物建筑與現代建筑等同看待,認為既然修就應該徹底地修,以求煥然一新和一勞永逸,從而大動干戈,大換構件。這種現象在宗教、旅游、園林等非文物部門使用的古建筑修繕時最容易發生;有時候是地方行政領導缺乏文物意識而進行的不合理的干預而造成的。(2)認為古建筑的修建年代越早戛有價值,因此在修繕時往往把建筑的形制、結構、材料和制作工藝人為地統一到始建年代的狀況,從而造成對其后重修的古建筑的破壞。其實,這種“越早越有價值”的認識完全是對古建筑價值的誤解。一座經多個時代重修的部分都具有文物價值,只是重要程度有所區別而已。(3)對新材料、新技術的迷信,濫用新材料、新技術。(4)修繕設計時用現代人的審美觀來看古建筑,對原有建筑的式樣和不合理的結構加以改動。以上這幾點歸結起來,就是缺乏對古建筑文物價值的全面的認識。還有一種是由于有關人員知識貧乏、保護不當造成的,例臺建一些保護性的建筑物,從而改變了古建筑原有的環境,造成文物的風化、腐蝕等破壞現象;在古建筑周圍植樹、種草等環境綠化也有可能造成類似的現象。
總之,我們進行古建筑修繕、保護時,應牢牢記住:我們保護的不僅僅是古建筑本身,更重要的是通過這一實體體現出來的文物價值。一旦這一實體遭到破壞,其所具有的文物價值也就隨之消失,而且不可能再生產。
二、保持現狀與恢復原狀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古建筑“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但在具體執行時各人對“原狀”的理解有所不同,歸結起來,大致存在有臺下看法:第一種看法是認為古建筑的原狀應該是指它始建時狀況,因此在進行修繕時應該把后人改變或增加的部分予以取消,然后再按原來的面貌予以恢復。如果按這種辦法進行維修就難免要造成保護性破壞,所幸的是我們文物部門持有這種觀點的人甚少。第二種看法是古建筑的原狀就是現存的狀況,應以現存實物的鑒定年代為準;現存的古建筑上保持的各個歷史時期的修建痕跡都是歷史記錄,都應加以重視,維修時應予以保留。我們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日常的保養、加固維修等。第三種看法是在沒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要保存現狀;如果條件合適,即確實需要和依據充分,也贊成恢復始建時而貌。
對于“古建筑原狀就是始建狀況,因此維修時必須恢復其始建面貌”的觀點,本人不敢茍同。恢復始建原狀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據不充分,恢復時僅是按當時的建筑風格、特點進行的。這樣恢復的建筑物已不是該古建筑 本身了,充其量只能算做一個仿古建筑而已。二是有充分的文字、圖件記載作為依據,按這些記載進行復原。我認為,這們恢復的建筑雖然與原建筑很接近,但不管它如何做舊,始終還是現代所修建的建筑實體;這些恢復的部分不能算作文物,因為它被毀壞了仍可按其所依據的文字、圖件記載加以復原。而復原所依據的文字、圖件記載倒是可以作為文物加以保護。同理,某一古建筑若已完全毀壞,在其原建地點復原重建的建筑物,不管其依據充分與否,都只能是一座仿制品或復制品,而不是文物本身,因此,不應將此類建筑作為文物加以保護。至于說因為政治、宗教等方面的需要進行的復原,若其意義不太大,應加以限制;若其意義大于古建筑所具有的文物價值,那么它就超越了我們所討論的文物保護的范疇。
古建筑的真正價值在于它所記錄下來的各個朝代修建時的建筑形制、結構法式、構件質地以及制作工藝。在進行修繕時對現存建筑實體的保護,應著重于經常性保養維護和加固工程;保護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修建應注意與文物和環境風貌相協調,更不能破壞文物的保存環境。也就是說,保存現狀是古建筑維修所要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則。
當然,保存現狀并不是說一切都不能動。首先,當古建筑的某些構件業已腐朽或損壞,如果不更換將要危及該文物的安全時,應根據原存的建筑特征予以修繕或局部復原,但所要恢復的原狀也應是該部分現存的修建年代的狀況。其次,在古建筑上附加的保護性建筑,如果會造成對文物的破壞或與文物的風格不協調,應予以取消。第三,近現代增加的一些非建筑性或藝術性的東西,造成對文物本身或文物環境的破壞,應予以取消。就好似一件雕刻藝術品被人涂上墨水而面目全非,我們就應該將墨水清洗掉以恢復其本來面目。
總之,在保證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保存古建筑的現狀;如果古建筑有危險而需要修繕或局部復原時,所要恢復的原狀也應以現存實物的鑒定年代為準。
三、整舊如舊還是整舊如新?
在進行古建筑修繕時,是否需要作舊這一問題,目前還是看法不一。整舊如舊還是整舊如新呢?我認為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1.對古建筑進行整體裝修,使之煥然一新,這是封建時代修繕者所要達到的目的,因為當時還不是把古建筑當作文物看待——這種做法也就無可非議了。然而,時至今日仍有許多古建筑由于某種需要而被裝修的“煥然一新”;這實際上是對古建筑的破壞,嚴重損害了古建筑的文物價值。例如,現在有許多地方為了表示對革命領導人的尊重而將其故居裝修一新,甚至加進了現代氣息,給人以豪華的感覺;然而,參觀者看了之后,往往會發出這樣的感嘆:“怎么ⅩⅩⅩ在那么困難時期還住這樣豪華的房子?這不是脫離群眾嗎?”這樣,它所具有的教育意義豈不是完全變了樣?
2.新更換的構件應該適當作舊,以求得與周圍原有建筑的協調。但應當通過建檔、立碑等方式加以說明,構件本身也應具有某些不太顯眼的標志。作舊時還應注意不可改變構件原有的質地。
3.油飾彩畫不但具有裝飾作用,對木質還有保護作用。由于經過一段時間后它就會自然褪色、脫落,為了保持其所具有的兩種作用,就應該予以重新彩繪。在重新彩繪時應嚴格按其原有的材料、制作工藝和風格特征進行。由于它會自然褪色,一般不需要作舊而順其自然;且如果作舊,勢必改變原有的材料。
4.作為藝術品存在的壁畫、雕塑等,我認為不存在作舊問題,因為根本就不應該對其進行修飾。任何形式的修飾都有損于藝術品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因此,我們所要做的是保護,而不是修飾或修復。只有當某些藝術品破裂為數塊時可以將其粘接起來,以求得整體的藝術效果。
5.為了保證古建筑的安全而增加的保護建筑或構件,一般不需要作舊;如果作舊,則魚目混珠,反而不好。不過這些附加建筑或構件應力求與其所保護的古建筑的風格保持協調,不要造成對古建筑的環境風貌的破壞。至于附加建筑或構件的顯露與否,我認為不是主要問題。
四、新材料、新技術的使用問題
使用新材料、新技術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保護古建筑,保護其文物價值。
新材料的使用不是替換原材料,而是補強或加固原材料、原結構。例如,古建筑的某個構件有所損壞時,首先我們不應當用新材料(如水泥、鋼筋等)來替換原材料,而應考慮用灌注黏合劑,使用金屬材料加固等辦法將原材料保存下來;用與原材料質地相同的構件更換舊構件只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使用。對于一些具有可逆性(即可以拆除而不損壞文物)的新材料(如金屬材料)的使用可以提倡,因為它既可起加固作用,又不破壞原材料的質地,在有更好的辦法或更優良的材料時,還可在不破壞文物的情況下將其拆除。對于一些不具可逆性的材料(如化學物質)的使用,應十分慎重,經過實驗取得成功經驗后才能使用;若不是十分必要時,也不應使用。
新技術的應用大多不會改變文物本身,又能減少勞動量,減輕勞動強度和加快速度,應予以提倡。但為了保持原有的工藝效果,部分工序還應使用傳統的工藝技術。例如,木、石構件表面的處理和油飾彩畫等,使用新技術很難達到原有的工藝效果,因此,還是以傳統手工做法處理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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